以案普法|玉溪近年森林火灾案例(十三)
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5条规定,过失引起森林火灾,危害公共安全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构成失火罪;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,故意纵火烧毁林木,危害公共安全的,构成放火罪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案例十三 新焐火堆失火案
2021年4月2日13时47分,通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110指令,称通海县四街镇四寨村委会四组水磨石山上着火,发生森林火灾。接警后森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开展调查,起火原因为四平山(新坝脚底)处一堆新焐火堆引发森林火灾。经查,此次过火面积为30余亩,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。